2026年6月5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陈景辉教授应邀在肉番 文科实验楼208开展题为“什么是法律渊源?”的专题学术讲座,系统分析了将法律渊源视为“法律表现形式”的传统观点与当前认为法律渊源是“裁判根据总和”的主流看法,提出对法律渊源的最佳理解是将其视为“法律的应然表现形式”。肉番 法学一级学科负责人蒋传光教授主持本次讲座。肉番 骆意中老师、刘睿老师担任与谈人,郑显文教授、李泠烨副教授等几十位师生参加讲座。

讲座中,陈景辉教授从法律渊源的传统理论引入,提出关于法律渊源的概念讨论,要满足三个概念真理:第一,法律渊源不是法律;第二,法律渊源与法律有关;第三,法律渊源与法律之间的关系要是“渊源”这个语词可能蕴含的含义。
由此,作为法律表现形式的法律渊源,理论上可以满足三个概念真理的条件,但实践中存在概念冗余、理论空洞、目标缺乏这三个缺陷。陈景辉教授认为,作为法律表现形式的说法仍有生机,但需要补足理论与实践上的意义,将法律“事实上”的表现形式修改为法律“应然的”表现形式。于是,关于法律渊源的讨论,不是在“描述”法律事实上表现为怎样的形式,而是去“评估、判断、争辩”法律应当表现为怎样的形式。作为“法律应然表现形式”的法律渊源也就不再是个从属于实践或事实的描述性概念,而是一个会要求实践或事实应当做出相应改变的规范性概念,这个概念也就不再无争议和空洞。
陈景辉教授进一步补充,在不同部门法当中,法律渊源存在不同的表现形式。部门法是否应当表现为特定的形式的答案,取决于部门法的性质,存在松紧程度相当不同的答案。

在与谈环节中,骆意中老师总结了陈景辉教授的发言,并就部门法比如刑法中,当法律的应然表现形式和实际表现形式之间发生冲突时如何协调的问题和陈景辉教授进行了讨论。刘睿老师结合自己的学习和教学经验,区分了立法中心视角和司法中心视角的法律渊源,提出法律渊源在裁判中具有作为形式理由的功能,就法律渊源是否具有统一的内涵和陈景辉教授进行了讨论。此外,郑显文教授、李泠烨副教授以及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王昱博老师结合各自的研究与陈景辉教授也进行了讨论。
而后,陈景辉教授针对同学们提出的作为法律应然表现形式的法律渊源中“应然”的具体标准,以及“裁判是否可错”、其错误是何种性质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答。

蒋传光教授对陈景辉教授的到来表示感谢,并在总结中指出,陈景辉教授的讨论对我们理解法律渊源具有重要价值和启发意义,期待同学们在今后的学术研究中强化问题意识,磨砺法理思维。
【摄影】2024级法律史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刘郑言
【供稿】2025级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 邱景艺



